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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統計處新聞稿 |
100年11月7日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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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新聞稿透過網際網路同步發送。
網址:http://www.mof.gov.tw |
聯絡人:高雪粧科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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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2-2322-8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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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年11月份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速報
訂於100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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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速報
一、進出口貿易總值
1.與上月比較
10月出口270.3億美元,較上月增加9.8%,進口237.1億美元,較上月增加3.8%。
2.與上年同月比較
10月出口較上年同月增加11.7%,進口增加11.8%;按新臺幣計算,出口增加9.3%,進口增加9.4%。
3.累計數
累計1至10月出口2,596.8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4.7%,進口2,385.2億美元,增加16.3%,出、進口均為歷年同期新高。
4.出入超
10月出超33.2億美元,較上年同月增加11.1%;累計1至10月出超211.6億美元,較上年同期減少1.0%。
表 1 進 出 口 貿 易 額
|
10 月 |
1 ~ 10月累計 |
||||
金 額 |
與上年同月比較 |
金 額 |
與上年同期比較 |
|||
增減金額 |
增減%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按美元計算(億美元) |
|
|
|
|
|
|
出口 |
270.3 |
28.4 |
11.7 |
2,596.8 |
332.6 |
14.7 |
進口 |
237.1 |
25.1 |
11.8 |
2,385.2 |
334.7 |
16.3 |
出超 |
33.2 |
3.3 |
11.1 |
211.6 |
-2.1 |
-1.0 |
按新臺幣計算(億元) |
|
|
|
|
|
|
出口 |
8,214.4 |
698.6 |
9.3 |
75,763.0 |
3,761.1 |
5.2 |
進口 |
7,229.0 |
621.0 |
9.4 |
69,812.8 |
4,387.4 |
6.7 |
出超 |
985.4 |
77.6 |
8.5 |
5,950.2 |
-626.3 |
-9.5 |
二、出口主要貨品
1.與上月比較:
10月出口較上月增加24.2億美元,以礦產品增加8.2億美元、資訊與通信產品增4.4億美元、電子產品增3.7億美元、光學器材增2.0億美元等較多;另交通運輸設備出口9.7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主要因新增貨櫃船出口1.4億美元所致,電子產品出口73.8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次高,較上月增5.3%。
2.與上年同月比較:
10月出口金額較上年同月增加28.4億美元,以礦產品增7.6億美元(+72.1%)、資訊與通信產品增4.4億美元(+29.8%)、光學器材增3.9億美元(+25.3%)、基本金屬及其製品增3.3億美元(+14.9%)等較多。
3.累計數:
累計1至10月前十大出口貨品中,電子產品、基本金屬及其製品、塑橡膠及其製品、化學品、光學器材、機械、資訊與通信產品、交通運輸設備等八項創歷年同期新高。若與上年同期比較,增幅以資訊與通信產品增54.5%、機械增26.4%、化學品增20.4%等較大。
表 2 出 口 貨 品
單位:百萬美元;%
|
10 月 |
1 ~ 10月累計 |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月比較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期比較 |
|||
增減金額 |
增減%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按主要貨品分 |
|
|
|
|
|
|
|
|
電子產品 |
7,382.7 |
27.3 |
131.5 |
1.8 |
70,572.6 |
27.2 |
6,772.1 |
10.5 |
基本金屬及其製品 |
2,581.7 |
9.6 |
334.7 |
14.9 |
25,473.0 |
9.8 |
4,114.2 |
19.3 |
塑橡膠及其製品 |
2,036.3 |
7.5 |
79.2 |
4.0 |
21,291.8 |
8.2 |
3,005.9 |
16.4 |
資訊與通信產品 |
1,911.5 |
7.1 |
439.2 |
29.8 |
16,813.7 |
6.5 |
5,931.7 |
54.5 |
光學器材 |
1,907.2 |
7.1 |
385.0 |
25.3 |
19,013.0 |
7.3 |
227.5 |
1.2 |
化 學 品 |
1,830.3 |
6.8 |
331.9 |
22.2 |
19,211.6 |
7.4 |
3,261.2 |
20.4 |
礦 產 品 |
1,823.5 |
6.7 |
764.0 |
72.1 |
14,714.6 |
5.7 |
2,468.6 |
20.2 |
機 械 |
1,741.1 |
6.4 |
191.9 |
12.4 |
17,159.7 |
6.6 |
3,579.2 |
26.4 |
紡 織 品 |
1,125.2 |
4.2 |
109.6 |
10.8 |
10,787.4 |
4.2 |
1,484.5 |
16.0 |
交通運輸設備 |
974.8 |
3.6 |
61.8 |
6.8 |
8,494.1 |
3.3 |
728.0 |
9.4 |
按貿易結構分 |
|
|
|
|
|
|
|
|
農 產 品 |
66.0 |
0.2 |
3.6 |
5.8 |
760.0 |
0.3 |
143.8 |
23.3 |
農產加工品 |
226.1 |
0.8 |
14.1 |
6.7 |
2,179.6 |
0.8 |
390.9 |
21.9 |
工 業 產 品 |
26,738.0 |
98.9 |
2,822.4 |
11.8 |
256,740.7 |
98.9 |
32,728.6 |
14.6 |
重化工業產品 |
22,400.8 |
82.9 |
2,301.7 |
11.5 |
215,470.7 |
83.0 |
26,845.2 |
14.2 |
非重化工業產品 |
4,337.2 |
16.0 |
520.7 |
13.6 |
41,270.0 |
15.9 |
5,874.4 |
16.6 |
三、進口主要貨品
1.資本設備:
10月資本設備進口30.0億美元,較上月增2.8%,較上年同月減15.8%,其中機械進口16.6億美元,為99年3月以來最低。
累計1至10月資本設備進口343.6億美元,為歷年同期新高,較上年同期增8.6億美元(+2.6%)。
2.農工原料:
10月農工原料進口185.1億美元,較上月增加3.0%,較上年同月增17.0%。
累計1至10月農工原料進口1,849.6億美元,為為歷年同期新高,增幅以礦產品增27.4%,化學品增23.3%,基本金屬及其製品增15.4%等較大。
3.消費品:
10月消費品進口22.0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加13.2%,較上年同月增20.9%,其中以小客車進口2.4億美元(+60.3%)最多。
累計1至10月消費品進口191.9億美元,為歷年同期新高,較上年同期增30.5億美元(+18.9%),主要以小客車增6.6億美元(+43.7%),醫藥製劑增1.5億美元(+15.0%)等較多。
表 3 進 口 貨 品
單位:百萬美元;%
|
10 月 |
1 ~ 10月累計 |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月比較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期比較 |
|||
增減金額 |
增減%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按主要貨品分 |
|
|
|
|
|
|
|
|
礦 產 品 |
5,962.6 |
25.1 |
1,792.3 |
43.0 |
57,657.8 |
24.2 |
12,397.8 |
27.4 |
原 油 |
2,619.8 |
11.0 |
723.5 |
38.2 |
25,416.7 |
10.7 |
4,165.7 |
19.6 |
電子產品 |
3,826.4 |
16.1 |
-4.3 |
-0.1 |
37,777.3 |
15.8 |
2,302.9 |
6.5 |
化 學 品 |
2,904.5 |
12.3 |
379.4 |
15.0 |
29,436.8 |
12.3 |
5,565.9 |
23.3 |
基本金屬及其製品 |
2,181.3 |
9.2 |
139.1 |
6.8 |
23,164.4 |
9.7 |
3,091.1 |
15.4 |
機 械 |
1,662.2 |
7.0 |
-664.9 |
-28.6 |
21,008.6 |
8.8 |
-328.0 |
-1.5 |
按貿易結構分 |
|
|
|
|
|
|
|
|
資本設備 |
3,003.5 |
12.7 |
-565.2 |
-15.8 |
34,363.3 |
14.4 |
862.3 |
2.6 |
農工原料 |
18,507.3 |
78.1 |
2,694.8 |
17.0 |
184,962.8 |
77.5 |
29,553.3 |
19.0 |
消 費 品 |
2,198.5 |
9.3 |
379.7 |
20.9 |
19,193.2 |
8.0 |
3,053.1 |
18.9 |
四、主要出口國家(地區)
1.與上月比較:
10月對東協六國出口45.3億美元,較上月增加7.0億美元(主要係礦產品增3.1億美元、電子產品增1.5億美元等),對美國出口32.3億美元,較上月增加4.0億美元(主要係資訊與通信產品增1.9億美元),對歐洲出口28.4億美元,較上月增加3.0億美元(主要係礦產品增2.4億美元),對中國大陸及香港出口105.0億美元,較上月增加2.8億美元(主要係光學器材增1.9億美元、化學品增1.3億美元、機械增1.0億美元等),對日本出口16.3億美元,較上月增加1.7億美元。
2.與上年同月比較:
對東協六國出口增加23.7%最多,對美國增11.9%次之,對中國大陸及香港增8.2%,對歐洲增6.1%,對日本出口持平。
3.累計數及出口比重:
累計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均創歷年同期新高,與上年同期比較,對東協六國增加22.7%,對美國出口增19.2%,對歐洲增12.3%,對中國大陸及香港增10.4%,對日本增1.9%。
1-10月對東協六國出口比重占16.2%,為歷年同期新高,對中國大陸及香港占40.4%,為歷年同期第4高,低於99年同期(42.0%)、98年同期(40.9%)及96年同期(40.5%)。
表 4 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
單位:百萬美元;%
|
10 月 |
1 ~ 10月累計 |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月比較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期比較 |
|||
增減金額 |
增減%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10,503.9 |
38.9 |
791.7 |
8.2 |
104,942.2 |
40.4 |
9,845.0 |
10.4 |
|
7,166.1 |
26.5 |
789.0 |
12.4 |
71,206.5 |
27.4 |
7,513.9 |
11.8 |
|
3,337.8 |
12.3 |
2.7 |
0.1 |
33,735.7 |
13.0 |
2,331.0 |
7.4 |
|
美國 |
3,228.4 |
11.9 |
343.2 |
11.9 |
30,763.6 |
11.8 |
4,964.8 |
19.2 |
日本 |
1,625.1 |
6.0 |
0.1 |
0.0 |
15,324.4 |
5.9 |
291.0 |
1.9 |
2,842.3 |
10.5 |
163.5 |
6.1 |
26,500.0 |
10.2 |
2,907.4 |
12.3 |
|
東協六國 |
4,531.7 |
16.8 |
869.7 |
23.7 |
41,992.2 |
16.2 |
7,762.9 |
22.7 |
五、主要進口國家(地區)
1.與上年同月比較:
10月份自東協六國進口增加6.1億美元或增24.5%,自歐洲進口增加3.7億美元或增18.0%,自中國大陸及香港進口增加2.6億美元或增7.6%;自美國進口減少1.8億美元或減8.3%,自日本進口減少0.1億美元或減0.3%。
2.與上年同期比較:
累計1至10月自日本進口443.8億美元,自中國大陸及香港進口384.7億美元,自東協六國進口277.8億美元,自歐洲進口247.2億美元,均為歷年同期新高;自美國進口216.8億美元,為歷年同期第3高,僅次於97年同期之234.6億美元及96年同期之218.5億美元。
表 5 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
單位:百萬美元;%
|
10 月 |
1 ~ 10月累計 |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月比較 |
金 額 |
構成比
% |
與上年同期比較 |
|||
增減金額 |
增減%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3,604.0 |
15.2 |
255.2 |
7.6 |
38,465.7 |
16.1 |
8,186.0 |
27.0 |
|
美國 |
1,960.0 |
8.3 |
-178.3 |
-8.3 |
21,679.9 |
9.1 |
1,236.5 |
6.0 |
日本 |
4,470.2 |
18.9 |
-13.8 |
-0.3 |
44,376.0 |
18.6 |
1,466.0 |
3.4 |
歐洲 |
2,446.8 |
10.3 |
373.3 |
18.0 |
24,717.2 |
10.4 |
3,737.0 |
17.8 |
東協六國 |
3,090.3 |
13.0 |
608.1 |
24.5 |
27,780.5 |
11.6 |
4,306.6 |
18.3 |
六、出入超
10月份出超33.2億美元,其中對中國大陸及香港出超69.0億美元,對東協六國出超14.4億美元,對美國出超12.7億美元,對歐洲出超4.0億美元,對日本入超28.5億美元。
表 6 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單位:百萬美元;%
|
10 月 |
1 ~ 10月累計 |
||||
金 額 |
與上年同月比較 |
金 額 |
與上年同期比較 |
|||
增減金額 |
增減%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6,899.9 |
536.6 |
8.4 |
66,476.6 |
1,659.1 |
2.6 |
|
美國 |
1,268.4 |
521.6 |
69.8 |
9,083.7 |
3,728.4 |
69.6 |
日本 |
(2,845.1)) |
-13.9 |
-0.5 |
(29,051.6) |
1,175.0 |
4.2 |
歐洲 |
395.5 |
-209.8 |
-34.7 |
1,782.8 |
-829.6 |
-31.8 |
東協六國 |
1,441.5 |
261.6 |
22.2 |
14,211.7 |
3,456.3 |
32.1 |
註:()表示入超金額。
七、相關附表
【投資理財】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金額怎麼算,報您知!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納稅人得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依據
均應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抵繳限額:
〔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另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函釋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以王大明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之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因該2筆土地係經劃設為公設地後,始由王大明於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者,
依前揭規定與函釋意旨,得以該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則納稅人可就該2筆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2筆土地中,與抵繳限額20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投資理財】同年度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擇一列舉扣除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若於同一年度有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者僅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列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扣除,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該局指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應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及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始得列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至6月承租房屋,共支付租金24萬元,下半年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借款,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0萬元(房屋為甲君所有並設有戶籍) ,當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
因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故得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為30萬元(50萬元-10萬元=40萬元,大於30萬元僅得列報30萬元),另租金支出雖有24萬元,但因每一申報戶12萬元限額之規定,僅能列報12萬元,惟受限於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適用,故甲君應以選擇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0萬元較為有利。
【投資理財】那些統一發票不能兌獎?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統一發票除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能兌領獎金外,還有那些情形是不能兌獎的?
該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有10種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之規定。
不能兌領獎金之統一發票包括:
(1) 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2)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3) 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4) 已註明作廢者。
(5) 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6) 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7) 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8)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9) 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10) 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消費者(即買受人)取得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情形者,除了發票上交易資料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及發票上未加蓋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可由開立發票營業人加註及蓋章證明,再核發獎金外,其餘則無法兌領中獎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100年7-8月份特別獎1,000萬元之中獎發票中,有一張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加油站加油開立之統一發票,因統一發票收執聯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買受人為營業人不符合給獎規定,不能兌領獎金。
該局特別呼籲,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100年7-8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日截至101年1月5日止,千萬別錯過兌領獎金期限。
【投資理財】100年9-10月期統一發票開獎,在中區國稅局轄區有6位幸運得主中千萬元特別獎,請民眾記得兌獎。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100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00年11月25日開獎,排除空白、作廢或買受人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全國開出特別獎發票共有11張、特獎發票共有14張,而該局所轄營業人開出特別獎1,000萬元統一發票有6張、特獎200萬元有2張。
該局指出,該局所轄營業人開出這期特別獎1,000萬元中獎發票共有6張,營業人分別為:
(1)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二四分公司(苗栗縣苗栗市愛國路28號1樓)
(2)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800號)
(3)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第五十分公司(彰化縣彰化市大埔路405號1樓)
(4) 上鋆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溪湖鎮西環路407、409號)
(5)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金秋門市部(南投縣南投市彰南路2段33、35號)
(6)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六輕加油站(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61之86號)
另外,該局所轄營業人開出特獎200萬元中獎發票有2張,營業人為:
(1)奕勝超級商場(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2段428號1樓)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永靖加油站(彰化縣永靖鄉中山路1段637號)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使用電子發票,並記得按時兌獎。
100年9-10月期中獎統一發票,請於100年12月6日起至101年3月5日止,在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兌領獎金。
另提醒100年7-8月期統一發票領獎期間截至101年1月5日止,中獎民眾千萬別錯過兌領獎金期限。
【投資理財】存款轉存子女名下,應申報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君於97年間自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370餘萬元存入其子女存款帳戶,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辦理贈與稅申報。
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9萬元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19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就親子間財產關係變動之原因事實,已提出相當事證(例如銀行存款憑條、匯款單、存摺、往來明細資料等),客觀上已足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已可推知有贈與之情事,若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變動之事實,無法清楚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足憑之證據資料,則基於此事實類型特徵基礎下之經驗法則,稽徵機關自得依職權認定財產變動之原因關係為贈與,並據此核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自己帳戶之存款轉至他人帳戶之情形,且無法舉證證明該移轉並非無償(如買賣或借貸清償等法律關係)之事實者,應即辦理或補辦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又被處1倍罰鍰。
【投資理財】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萬5,000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達成空氣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汽車業者自行開發或引進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
財政部除於100年1月26日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外,鑑於能源危機與全球氣候暖化現象等威脅,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油氣(LPG)雙燃料車減徵貨物稅規定,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業經 總統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
該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之實施,新增訂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2萬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增訂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減徵貨物稅期限為5年,即自100年12月30日至105年12月29日止,於減徵該等車輛期間,應有助於民眾換購油氣雙燃料車之意願,並鼓勵汽車產業投入研發節能、低污染之車種,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發展等目標。
【投資理財】繼承土地上有房屋,該地上房屋於繼承時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該房屋不計入戶數計算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倘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甲君於99年12月購買新北市房地1戶,因礙於環境因素無法入住,故於100年7月出售,惟因甲君於89年繼承3筆公同共有土地,地上有3筆建物,惟該3筆建物所有權均非甲君所有。
依財政部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8840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除有自用住宅外,另有因繼承取得地上有房屋之土地,如該土地上房屋於繼承時即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於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應不予計入。
故甲君出售新北市之房地1戶,倘該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
【投資理財】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預計於101年4月25日開始寄發,民眾可多加留意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01)年將繼續提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或應退還稅額,並預計於101年4月25日統一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掛號方式寄出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請民眾多加留意。
國稅局表示,前揭通知書未寄達時,將留置郵局招領15天,納稅義務人可憑招領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指定處所領取。
若民眾想知道是否屬本項措施之適用對象,可於101年4月25日至5月31日間,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線上查詢、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臨櫃方式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國稅局指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請務必詳細核對通知書各項內容,若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時,應於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依規定繳稅或透過網路、書面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若屬繳稅案件,國稅局特別提醒繳款方式只有現金、信用卡及轉帳繳款等3種方式,並無「郵政劃撥」之繳稅方式。
【投資理財】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收徵起情形說明
資訊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說明,自去(100)年
其中不動產核課2,690件,稅收16億9,664萬元,特種貨物核課2,263件,稅收9億6,529萬元,特種勞務174萬元。
財政部表示,依內政部發布買賣移轉建物所有權登記棟數,實施特銷稅期間(100年6月至101年1月)與99年6至100年1月全國建物買賣棟數相較減少25.65%,臺北市及新北市分別減少35.23%及38.12%。
另依內政部營建署發布之「住宅需求動向季報」,100年第4季與同年第3季價格比較,整體調查地區之新購置住宅者價格下降6.88%,
其中臺北市及臺中市下降幅度最大,分別達17.52%與17.65%,新北市雖為唯一房價上升地區,為3.65%,惟民眾看跌臺北市、新北市與臺中市未來房價之比例較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特銷稅之政策目的並非增加稅收,而係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及對高額消費課稅,依上開資訊顯示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已有初步效果。
另特銷稅之稅課收入,將依法定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將有助於衡平社會觀感、落實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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