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許多企業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衝擊,造成營業額下降,獲利衰退,部分企業甚至以加發股利的方式,來增強股東對公司的向心力;對此,財政部於109年5月發布解釋令規定,企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以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動而追溯調增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作為股利或盈餘分配者,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今(109)年1月曾發布解釋令規定,自107年度起,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EAS)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EAS變更採用IFRS,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部分企業可能基於穩健原則或為日後投資擴廠等因素所需,未將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更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108年分配予股東,但今年突遇疫情衝擊,為穩定企業股價,決議將上述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予股東。
財政部為協助企業度過經濟寒冬,降低租稅負擔,提供企業一個資金調度緩衝機制,特於5月發布解釋函令,針對企業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將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更所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讓企業在疫情期間除資金可彈性運用外,亦可兼顧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因採IFRS第15號新會計公報,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產生淨增加數3千萬元,若公司於109年5月就該筆保留盈餘增加數1千萬元分配予股東,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須就尚未分配之盈餘2千萬元加徵5%營所稅1百萬元,A公司於110年5月(即前述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再就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2千萬元分配予股東,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再減除2千萬元,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百萬元。
受疫情影響,許多消費者改以網路或電視購物代替出門購物,各網路及電視購物的營業人也紛紛於銷售平台主打購物商品鑑賞期,不滿意免費退貨之方案來吸引消費者。
營業人經營網路及電視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因網路或電視購物,與傳統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此種交易型態退貨比例較實體通路型態為高。
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
如係開立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雲端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當發生退貨時則由營業人作廢已上傳之雲端發票,或另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與受扶養親屬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108年度為每人新臺幣17.5萬元),是每一申報戶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包括免稅額乘以前述人數與標準與列舉擇一適用之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合計金額,其差額得再自納稅者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與實際生活所需基本費用相符,納保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之60%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5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雖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筆廣告費依規定仍應由建設公司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地主及建設公司應分攤之費用。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甲公司為銷售該建案取得廣告費之進項憑證金額計2,000萬元,甲建設公司應按房地售價比例4:6計算建主房屋部分得列報的廣告費為800萬元[即2,000萬元*4/(4+6)=800萬元)。
該局呼籲,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之廣告費,建設公司及地主應分別按房屋、土地售價占總價之比例計算房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該地主出售之土地如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者,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亦得列報該筆實際負擔之廣告費。
轉讓上市櫃公司股票係由專業的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民眾可不用熟悉證券交易稅相關規定及報繳流程;但如果是私人間轉讓未上市櫃股票,依規定是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讓民眾能正確報繳,特別將經常發生誤繳或填報錯誤之情形歸納如下,提供給民眾參考:
一、贈與或繼承股票,不需要報繳證券交易稅,因為證券交易稅係就證券買賣交易行為課徵。
二、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每股成交價格,為買賣雙方實際成交價格,不要誤填寫為股票面額或發行股票公司之淨值。
三、股票買受人(即代徵人)記得要在代徵之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提醒私人間轉讓未上市櫃股票,其買受人代徵證券交易稅時,可以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以維護您的權益。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
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
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則甲公司列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租稅協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並注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為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則應由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報繳營業稅。
隨著網際網路興盛,行動科技普及,付費使用境外電商廣告、線上遊戲、影音等服務與日俱增。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該境外電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
境外電商銷售對象倘非境內自然人,依同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進一步說明,非個人之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者(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跨境網購蔚為風潮,基隆關再次提醒,自106年7月1日起已實施進口次數頻繁規定,半年內進口逾6次者,第7次起將不適用免稅條件,且同批貨物不得分開申報,籲請消費者多加注意。
進一步說明,依據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免稅放行逾6次者不適用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另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不得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將視為「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故民眾即使於不同網路店家購買商品,但只要經由同一發貨中心出貨,並經由同一航次運輸及發貨給同一收貨人,則其發送之快遞貨物縱然以多件包裹方式辦理通關,其貨物完稅價格仍將合併計算。
同時呼籲,為避免民眾遭不肖業者冒名進口快遞貨物,進口人可利用手機下載易利委EZ WAY實名認證APP進行線上委任,除可確認報關資料是否正確,更可預防個資外洩,安全又方便,請民眾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區分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前開規定以外之個人,則屬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扣繳單位給付「居住者」薪資,扣繳義務人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新臺幣35,70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為使扣繳義務人明確判斷聘僱之外籍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以利扣繳作業,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規定,可由外籍員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若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或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該外籍員工將來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實際居留超過183天時,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
所得人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所適用之扣繳率、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的時限均不同,請扣繳義務人留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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