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與受扶養親屬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108年度為每人新臺幣17.5萬元),是每一申報戶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包括免稅額乘以前述人數與標準與列舉擇一適用之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合計金額,其差額得再自納稅者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與實際生活所需基本費用相符,納保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之60%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5萬元不用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