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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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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該分局指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不得列入計算。


        舉例說明,甲生前於105年5月贈與其配偶乙一筆土地,而甲於106年1月死亡,則該土地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視為遺產,是併入遺產總額。惟該土地係配偶乙無償取得,故不能主張列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也不課所得稅,不會因營利事業向其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課稅規定,請據實開立收據予購貨人。


        實務上常有農民因擔心課稅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致營利事業改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之違法情事,國稅局特別說明,如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則可核實認定;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已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由會計師簽證揭露者,並得免按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房屋稅將於106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桃園市房屋稅繳款書將於4月17日委託郵局寄出,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信件,並於收到繳款書後注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亦有多種繳納方式供民眾選擇,可利用現金至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及行動支付工具APP等方式繳納房屋稅款。該局特別呼籲,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6年5月31日)要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本局表示,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公司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


      本局補充說明,個人出售上市(櫃)、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之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總統104年1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自105年度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他是長子,繼承父親名下土地,惟他下面有5個弟弟,他想把該土地持分5/6面積過戶給5個弟弟,會有巨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有無節稅方法?
  

       該處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查李君目前持有土地,如過戶持分5/6面積給5個弟弟,須繳納約500萬土地增值稅,惟如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李君預先確立遺囑,申明於死亡後將該土地持分5/6面積遺贈予5個弟弟,則可不用繳納該筆土地的土地增值稅額及贈與稅。

 

       藍小姐來電表示,其所有車輛因業務需要,靠行登記於汽車運輸業,汽車運輸業因欠繳使用牌照稅,稅捐單位已將該運輸業所有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包括自己靠行登記之車輛,請問要如何辦理始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力。再依財政部87/02/03台財稅第871926263號函釋規定,汽車運輸業因欠繳使用牌照稅,經就其車輛禁止處分後,如該禁止處分車輛中有屬靠行車輛,且該靠行車主已自行就該靠行車輛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繳清者,准就該靠行車輛塗銷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車輛屬行車輛者,如發生上述情形,只要行車主繳清該行車輛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即可向該局申請就該行車輛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倘尚有任何問題,亦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該處解釋,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如對違章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該處進一步說明,違章建築繳納房屋稅僅是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否則發生漏稅者,除了補繳稅額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柯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所有農業區土地,因變更使用致10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以再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農業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田賦目前停徵中」。柯先生上開土地如重新恢復農作,可向其土地所屬轄區之稅務局申請改按田賦課徵。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申請改按田賦課徵,不受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無需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僅需於當年年底前申請,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如符合農業使用,即同意自當年起改按田賦課徵,原已納當年地價稅將自動退還納稅義務人。

   沙鹿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前幾天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戶政人員詢問是否要順便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如果當場同意就算完成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節省民眾寶貴時間,省去遷完戶籍又要到地方稅務局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不便,只要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戶籍遷入時,請戶政所承辦人員以通報的方式即可完成申請,該局接獲通報資料,經審核後,皆會以公文回復核准與否。

  另該局貼心提醒,目前於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提出申請,所以其他人(例如:配偶、子女)遷入無法受理申請,仍須由該土地所有權人另行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之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持續清查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以防有心人士籍由共有土地分割,意圖規避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防杜有心人士利用應稅土地與免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創設共有關係後,假藉共有物分割互相交換土地,規避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將持續對本市所有共有物分割案件進行清查。清查後若有取巧利用創設共用互相交換土地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繳,除加徵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籲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被查獲依法追補鉅額稅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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