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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轉讓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屬財產交易所得

 

      本局表示,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公司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


      本局補充說明,個人出售上市(櫃)、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之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總統104年1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自105年度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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