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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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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依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業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與「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規定不符,應等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受理免稅。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節稅有撇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多處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要如何申報才能達到繳稅最少、最省荷包的效果?

 

該處說,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名下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當然是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為最划算、最省荷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按10%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下列要件方可適用:


一、無出租、無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


二、買賣契約之「訂約日」均為同一天。


三、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之 「申報日」要同一天。


四、面積必須受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之限制。超過部分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五、超過上開面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10%稅率之順序;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稅捐機關會依各筆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更新日期:2015/12/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禁止處分財產在原抵押權範圍、期間不變時可轉讓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產在欠稅禁止處分前已設有抵押權登記,於該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抵押權人申辦轉讓登記,如未擴大抵押權範圍或未延長抵押權存續期間,可辦理抵押權轉讓。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或04-7239131轉分機562洽詢。

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將帶動車輛整體產業發展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18)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財政部表示,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之前6個月,及生效屆滿前報廢或出口之後6個月。

例如:本條文如於105年1月1日生效,原登記舊車於105年1月1日報廢或出口,其於104年7月1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於109年12月31日報廢或出口,並於110年6月30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汽車及新機車之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修正草案之通過,可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有助於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

該部將會同經濟部就是類減徵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訂定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作業規劃,俾利該法案之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今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詢問,為什麼地價稅比別人貴?

稅捐處說明,地價稅稅率計課有一般用地稅率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至少4倍。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具備條件,必須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但最重要是除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外,應申請核准才能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如具備要件無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扣繳單位承租店面或辦公場所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供營業或辦公等用途,於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惟所得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所近日查得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承租店面作營業使用,每月支付租金42,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如為國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稅款即4,2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惟甲君漏未扣繳,且未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間(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經該所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補報補繳,可減輕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281轉2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甲公司97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核定應補繳逃漏稅額,並處漏稅罰,於102年10月31日將補徵稅額及罰鍰處分書送達。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司97年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月15日前申報,甲公司遲至同年5月16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其主張於法無據,駁回復查。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0)
 

自有房屋何時可免徵房屋稅-稅務常識報呼您知

 

有民眾來電詢問其自有房屋屋齡幾年以上,才可免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齡與房屋稅是否免徵的標準並無直接關係,依規定需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及「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房屋按其構造別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依其適用的折舊率計算房屋現值,如屋齡30年的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供住家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又屋齡20年的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供住家使用者則可免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繳納仍然有其它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兩人共有土地,各持分1/2,地價稅額為何不同?

 

(臺中訊) 民眾王先生詢問,他將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兩個兒子甲和乙,兩個兒子各持分1/2,為何兩人所繳納地價稅金額不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查甲設籍於該筆受贈房地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皆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二人繳納之地價稅金額不同。

  該局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新興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不動產,已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受託人除了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外,稅務上還有什麼應盡義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按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信託法第31條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且應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第89條之1規定,計算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並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受託人如未依規定於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國稅局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接受委託時,應確實了解信託之相關規定,避免因未盡相關義務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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