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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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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我有一棟房屋,已經繳房屋稅繳了幾十年了,為什麼到現在每年還需要一直繳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房屋供住家用的評定現值若在10萬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而一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則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意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利用晶戶金融卡繳稅請務必透過繳稅服務網站進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收到地方稅催繳稅單,於繳納期間內,除可就近至銀行、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金額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外,另還可選擇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免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繳稅,請多加利用。

 

該處特別提醒,利用晶片金融卡繳稅,需備妥讀卡機,且務必要進入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依照指示步驟輸入繳款書上的繳款資料,進行線上繳稅,若誤用ATM、網路銀行或其他網址,將會導致繳納不成功,要特別注意。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 201)

擔任信託受託人,在稅務上有何義務?

 

新興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不動產,已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受託人除了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外,稅務上還有什麼應盡義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按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信託法第31條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且應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第89條之1規定,計算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並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受託人如未依規定於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國稅局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接受委託時,應確實了解信託之相關規定,避免因未盡相關義務而受罰。【#44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5

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房地合一稅課稅時點。

 

臺中市黃代書詢問:

103年8月1日取得之不動產,於104年12月30日簽約出售並於105年1月20日過戶,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簡稱特銷稅)或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本案應課徵特銷稅。

該所表示,特銷稅有關不動產部分,將於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且適用課徵特銷稅之不動產,係以簽約日為課稅時點,而房地合一稅則以過戶登記日為課稅時點,納稅義務人容易誤認於104年簽約並於105年過戶者,不用課徵特銷稅,致漏未申報而形成逃漏稅捐。

該所呼籲,如有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出售不動產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呂文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2)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辦公用之會議室、倉庫應該用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吳先生來電表示,近日收到稅捐處公文,稱其出租供運動用品店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該房屋有部分樓層係供辦公室跟倉庫使用,沒有對外營業,為何也是要課營業用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之工作,係因與營業有關、屬與營業使用不可分離,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查吳先生所有房屋係一棟四層樓透天厝房屋,全棟出租供運動用品店使用,其中第一、二層為門市,第三、四層為辦公室及倉庫,除門市係明確屬營業交易之場所外,其辦公室及倉庫亦屬供營業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實際供營業使用,不論是自家營業使用、或出租供他人作營業使用,均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退還之稅款被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週一, 14 十二月 2015 08:49

【稅務問答】分單代繳地價稅

分單代繳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陳先生持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單獨申報土地增值稅,要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因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納地價稅,詢問是否可以分單代繳地價稅,又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未繳納地價稅,嗣後可否申請退還?

 

該處說明:

依稅法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前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本案原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納地價稅,陳先生如要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可以申請分單代繳地價稅,對於所代繳地價稅額可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求償,不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王先生出售一筆土地成交金額為2,000萬元,與買方約定分6期付款,每次收款時均在買賣契約上逐期簽收,詢問該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時,仍應視同應納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因此,王先生每期收款時在買賣契約書上簽收及註明收訖,則該契約書已具有收據性質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亦即應就總收款金額2,000萬元,貼用8萬元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指出,如果金額巨大不便貼花者,可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後,將繳納收據黏貼於契約書上,即完成納稅程序。如果應納稅憑證漏未繳納印花稅,一經查獲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納稅人不可不慎。並呼籲納稅人如有任何稅務疑義,請電話連繫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將有相關人員為您詳細解說。

地價稅可申請由土地使用人代為繳納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如果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並約定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地價稅時,該土地所有權人可向稅捐處申請由使用人來繳納。

但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使用人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土地地號以及使用面積等資料,以利該處核算使用人應負擔之地價稅額。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處核准稅捐由使用人代繳後,如果代繳人逾規定期限仍未繳納,該處仍向土地所有權人催繳欠稅;也就是說,繳款書上記載之納稅義務人仍維持不變,僅增加註記「代繳人○○○」之字樣,土地所有權人的納稅義務並不因申請由他人代繳而可免除。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第 41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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