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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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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職工死亡喪葬費可列當期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68年8月10日台財稅第355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對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死亡支付之喪葬費,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核實認定為當期其他費用;非因業務關係而支付本事業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則應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或非因業務關係死亡喪葬費可列當期費用,因其性質認列不同費用科目項下,應保留相關憑證據以認定。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葉螢,電話:04-23051116分機10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

夫屋供妻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課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甲獨資經營物品製造、加工業,以配偶夫自有之房屋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因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遭否准而提出異議。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另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函釋,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又財政部74/12/07台財稅第25910號函釋,查民法親屬篇已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所有房屋供妻作為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甲與夫於78年6月5日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妻之原有財產,其所有權既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權之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更新日期:2015/11/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如何貼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良心診所來電向本處詢問,其看診後均會開立收據給看診病人,如金額有達到應貼印花稅票者,亦均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事後看診病人為報稅所需,要求開立年度總收據,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另印花稅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由於書立之憑證多樣,如民眾仍有疑問,可電話詢問當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許先生詢問,原辦理土地買賣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因故撤銷該買賣,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遺失,不知如何申辦退稅?

該處說明,撤銷土地買賣,應檢附原申報契約書、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現許君遺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本人可攜身分證臨櫃申請辦理,並填寫申明書,申明該土地增值稅確係本人繳納,但不慎將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遺失,經審核相符後,即辦理退稅。

該處並說明,如許君本人無暇臨櫃申辦,亦可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印鑑證明、申明書等資料,郵寄該處申辦。對民眾詢問,該處均用心處理,使民眾能了解安心,並保障其權益。

請善加把握遺產稅扣除額,勿輕易拋棄繼承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

近來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以致無法自遺產中減除配偶493萬元或繼承人每人50萬元之扣除額(自103年度起)因而需繳納較多之遺產稅。

經該所深入瞭解發現,部分民眾仍存有由兒子繼承遺產之觀念,所以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女兒則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繼承人之間已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可以不必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要在取得國稅局所發給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由全體繼承人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如此就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又可增加遺產稅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目的。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電話:04-23051116分機118)

 


更新日期:2015/11/1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請善加把握遺產稅扣除額,勿輕易拋棄繼承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以致無法自遺產中減除配偶493萬元或繼承人每人50萬元之扣除額(自103年度起)因而需繳納較多之遺產稅。經該所深入瞭解發現,部分民眾仍存有由兒子繼承遺產之觀念,所以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女兒則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繼承人之間已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可以不必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要在取得國稅局所發給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由全體繼承人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如此就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又可增加遺產稅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目的。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電話:04-23051116分機118)

 


納稅義務人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本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時,始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究應報繳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本局特別提醒證券買受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惟實務上常有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之情事,因此,為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如欲申請退稅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之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

地價稅歸戶課徵之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

104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了,李先生接到地價稅繳款書後,表示在高雄市有二筆土地,但只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希望補發另一筆土地地價稅繳款書。

 

該處說明: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歸戶課徵。

因此,李先生在高雄市雖有二筆土地,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

 

該處進一步說明:

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請仔細查看所載課稅土地標示、筆數、地價、持分面積、減免情形及應納稅額等是否相符,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該處所屬各分處洽詢。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稅年終調整?

 

太保市林小姐問: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稅年終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兼營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年度中所收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惟若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得採直接扣抵法,依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作為申報調整稅額依據;另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收入係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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