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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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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自用住宅用地,仍須提出申請核定自用優惠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許多民眾不解,繼承親人土地,為何稅金增加了?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變更名義,倘新所有權人仍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須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所具備條件,必須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營業登記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近來有房屋仲介業者反應帶客戶看委託其銷售之房屋,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來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收費方式不一,大樓管理委員因有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進一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私法上契約關係尚不足以影響稅法實質課稅之認定

 

本局表示,租稅法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實質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


本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99年度列報出售資產損失5,000餘萬元,本局初查以其99年間將持有採權益法評價100%持有之國外被投資乙公司全部股權,轉售予國內100%持有之子公司丙公司,因查得甲公司僅為調整集團之投資架構所為之股權移轉,核與買賣行為有別,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甲公司並未因系爭股權移轉行為而產生出售資產之損失,全數否准認列。


本局進一步指出,財產交易損益之核心觀念在於「交易標的物未來損益風險之終局移轉」,如果外觀上雖有交易之形式存在,但實質上其追求之目標僅在調整相關組織間之資源配置,而不「重視」及「在意」交易標的物損益風險之終局歸屬者,從稅捐法制之觀點言之,其經濟上之實質意義,即非建立在對立主體間交換基礎上之買賣,而是(廣義)單一組織之內部資源分配手段。

是本件既查得甲公司辦理移轉系爭股權之簽核文件記載,為調整持有乙公司之組織架構,由甲公司依帳面價值出售所持有之乙公司股與丙公司,僅為集團投資架構之調整,本件將「無損益產生」,益證甲公司並無出售資產之損失產生。

另甲公司與丙公司間就系爭股權既無交易行為,自無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規定調整其交易價格之問題;又甲公司係利用私法之相關規定,藉由契約自由原則,作為實現損失之方式,以達成減少稅負之目的,本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否准認列系爭出售資產損失。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出售資產損失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亦應有實質交易,切勿欲透過私法契約自由之安排,以達成稅負之規避,如查得類此情事仍會以營利事業實質取得成本作為實際成本,追補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8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即應於契稅繳款書上所載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當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外,尚須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原核定契稅稅單,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原核定契稅稅額才會註銷,該處籲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免貼繳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貼繳印花稅。

娛樂業者要繳納營業稅並代徵娛樂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尚須就所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代徵娛樂稅。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每月代徵之娛樂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

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款扣領1%獎勵金,逾期則無法扣領獎勵金,每逾2日尚須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稅款,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業者請勿輕忽。


民眾如仍有地方稅疑義,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周佳慶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425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私立學校在校區外之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立案的私立學校且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在校區以外所有的員工宿舍,屬於該校舍之一部份,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如有疑問歡迎洽該局或轄區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劉憶萱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206

收到地價稅單務請詳細核對課稅土地明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一年一度地價稅開徵的日子已於11月1日到來,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地的稅捐,而且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

由於地價稅採歸戶及累進計算方式課徵,所以,不論持有本縣多少筆土地的民眾,都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稅單。

 

屏東稅務局為方便民眾核對名下土地資料,在地價稅開徵稅單正面右上方處加印課稅土地明細(載有地段、地號及單筆稅額)供納稅義務人核對,但囿於版面空間限制,每張稅單只能列印10筆以內的課稅土地明細。

若擁有10筆以上土地之納稅義務人,想要核對名下所有課稅土地,可填妥稅單右下角第3點申請事項,撕下免貼郵票投入郵筒,該局在收到申請信件後就會寄發;或者請您攜帶國民身分證,逕向稅務局總局或潮州、東港、恆春任一分局申請。

 

對於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屏東稅務局總機08-7338086洽詢,或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

 


更新日期:2015/11/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104年地價稅繳款書已於10月底前寄發,納稅義務人如有遷移地址或至外縣市工作而未收到地價稅單,請就下列方式擇一申請變更投遞地址及申請補發稅單:

一、撥打本處所屬各分處電話。

二、利用本處網站首頁(https://www.kctax.gov.tw)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

三、以書面方式(格式不拘),述明申請事項,並填妥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等資料,寄交本處所屬各分處。

回饋稅制,綜所稅104年度開始適用

 

嘉義縣周小姐問: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有無變動?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推動財政健全及改善所得分配,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財政部修訂現行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並輔以配套措施,建立「回饋稅制」,將於105年申報104年度所得稅開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回饋稅制」,104年度起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在1,000萬零1元以上部分適用45%稅率,以達到量能課稅目標。此外,為減輕薪資所得者及身心障礙所得者負擔,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上調2萬元,即每人每年扣除額由10.8萬元提高為12.8萬元,有效減少所得稅負。個人標準扣除額亦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則由15.8萬元提高為18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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