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未經簽證之股份,是否應繳交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買賣未經簽證且未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等交易係股東轉讓其出資額,為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是否屬經簽證或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票,若屬未經簽證或登錄者,因一時不察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繼承過戶後如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者,其支付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數額以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但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要件:
1.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房屋,因原始購置房屋者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者為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如該房屋原符合上開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繼承人於繼承該房屋及購屋貸款餘額(負債)後,所支付以該房屋原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如亦符合上開要件,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但屬於增貸部分之利息,即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
該局舉例,甲君於90年間購買自用住宅房屋,向銀行借款800萬元,甲君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甲君於107年死亡,由其子乙君繼承該房屋,其未償還銀行借款餘額250萬元亦由乙君承受,乙君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則乙君得申報列舉扣除該房屋未償還銀行借款250萬元之購屋借款利息。若乙君另向銀行增貸300萬元,該增貸部分即非屬房屋購置貸款,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該部分借款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據上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及轉貸之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憑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以維租稅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汰換汽(機)車購置新車或購買節能家電而領到貨物稅退稅款時,因該筆退稅款係屬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筆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將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均可享減徵貨物稅優惠,營利事業如領取該貨物稅退稅款,應帳列其他收入,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換購汽(機)車領取之2筆貨物稅退稅款合計54,000元(1台汽車5萬元;1台機車4千元),未依規定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爰予補徵所漏稅額10,8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領取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以免漏報收入而損及自身權益。
甲君來電詢問,最近個人因公司解散而遭資遣,致必須賣掉去年貸款購入的房地,該出售房地所得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原則為45%至35%,不過如果有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話,可改按20%優惠稅率課稅。
本件甲君個人或其配偶若是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因工作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非自願離職而出售該房地,其交易所得可適用優惠稅率20%課稅。
另提醒,個人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上述非自願性出售房地情事,交易所得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於隔月10日前(非居住者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給付境內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國稅局每年都會執行扣繳檢查作業,除宣導所得稅扣繳規定及確實掌握課稅資料外,也協助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該局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新設立或扣繳人員異動頻繁的單位,其扣繳義務人較常因疏忽或不了解法令而違反扣繳相關規定,遭處罰鍰,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或進國稅局網站扣免繳及股利憑單專區(https://www.ntbsa.gov.tw/multiplehtml/44a75cf2b3484243b2914714978d0122)查閱。
國稅局也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可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情形,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公司於受理股東辦理繼承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以致受罰。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受理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繼承或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類型主要為不動產、股權及高球證等類,即便繼承或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及贈與稅免稅額220萬),繼承人或贈與人仍然要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才能持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若是違反規定,不僅民營業者會遭處罰鍰,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若經手類此案件,也會遭議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的4項新制:
一、 申報戶符合身心失能資格者,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二、 受薪者可就定額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限額20萬元)或核實減除直接必要之特定費用,擇優適用。
三、 108年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可選合併申報。
四、 法院選定監護人得申報扶養受監護人,並可列報其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另外還有基本生活費調高至17.5萬元、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放寬、對政黨之政治獻金扣除新增台灣基進、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為祝賀親友結婚或喬遷之喜,除傳統贈送禮品外,亦常以禮券致贈,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禮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時限並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持有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持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時,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民眾以禮券消費購物前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的注意事項,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應於兌購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購物兌付時就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7.1萬元調高為17.5萬元,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項目,當納稅者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民眾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權利,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訂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的扶養親屬人數多且採用標準扣除額者,愈有機會適用基本生活費差額扣除,依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受扶養親屬不同,可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舉例計算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甲商號,甲商號107年經核定全年所得額為120萬元,但因甲商號107年度發生營業稅違章,經國稅局裁處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甲商號未再提起訴願,並且繳清罰鍰。因此,A君可檢附所繳納的罰鍰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00萬元(12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如有已繳納各稅罰鍰情事者,可檢附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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