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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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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與「自住房屋」不一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該處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稅捐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應停止其營業的認定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係以1年內的「查獲次數」認定應否停止營業,其中「1年內」計算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至於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標準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若1年內逃漏稅額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達停業標準。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該如何區分到底是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或第51條第1項第3款,依財政部79年2月19日台財稅第780323841號函釋,如果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因未屆申報期尚無短漏報銷售額的問題,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就其漏開發票應繳納稅額加以處罰;如果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者,若同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民眾來電詢問,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是否一經繳納房屋稅即可成為合法房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房屋不論合法與否,均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稅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否則發生漏稅者,除了補繳稅額外還需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土地所有權變更雖屬直系親屬間移轉,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因直系親屬間贈與移轉或繼承取得,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小姐於接獲稅捐稽徵處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輔導函後,臨櫃表示該土地是向父親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口設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女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重新向稅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颱風、地震等重大災害受損房屋,可申請房屋稅減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近日(9月24日)發生規模三級地震,鹽埕區必信街一棟無人居住的四層樓老房子,水泥牆面和樓地板倒塌,鹽埕分處主任親自帶領同仁到現場勘查,主動瞭解房屋受損情形,辦理房屋稅減免。

 

該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此次鹽埕分處獲悉轄內房屋倒塌即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深得民眾好評。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於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前,需先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該處說明,因繼承而移轉土地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繼承取得之土地因抵繳遺產稅再移轉時,則需申報土地現值並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繼承人欲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時,應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抵繳遺產稅」經審查核准後,再檢附相關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新建房屋空置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新建房屋完成後空置不為使用者,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店舖、倉庫、停車場、補習班……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1.5%)。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法院拍賣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接獲債權人詢問,債務人所有農地遭法院拍賣,可不可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移轉買賣雙方權益互相衝突,也就是說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者之稅負,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如再移轉時會增加土地增值稅負擔。

因此,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明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為移轉土地之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新所有權人),所以,債權人是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洽詢服務專線03-3326181轉2752。


更新日期:2015/10/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需遷出戶籍,請記得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之一人的戶籍於該核准處所,以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遭補稅或處罰鍰。

  依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千分之二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因此,原本已經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故戶籍遷出,即不符前述要件,即使後來戶籍遷回,仍應重新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雖不受一處限制但須有直系親屬設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另有土地供直系親屬(如: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媳婦、女婿……等)辦竣戶籍登記,其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同時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則採累進課徵,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其超過部分最高適用千分之55之稅率,二者相差甚多;所以,如果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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