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老舊,是否就不必繳納房屋稅?
常有民眾詢問屋子屋齡已超過30年,為什麼仍需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已低於10萬元以下,為什麼還要繳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房屋稅的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依房屋稅的規定,必需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及「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也就是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住家,才可免徵房屋稅。
房屋按其構造別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依其適用的折舊率計算房屋現值,比如屋齡已30年的房屋,其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供住家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又屋齡才9年的房屋,其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並供住家使用者,則可免徵房屋稅。
但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不得免稅,包括營業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律師、會計師)及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無論房屋現值是否低於10萬元,都要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2015/10/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自用住宅用地供出租使用,地價稅負會增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將地上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地價稅會不會受影響?如有影響,自何時起開始?
該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前揭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自次年期起,依該房屋實際供出租使用之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又如自當年1月1日起(即全年)供出租使用者,按財政部98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0583150號函釋規定,應自出租當年度起,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如供出租使用,雙方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內容,應詳細載明出租面積、層數、租賃期間等,避免因未載明僅部分出租,致全部土地遭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增加稅負;如因故提前終止租約,建議雙方另行簽訂終止租約,作為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依據。
更新日期:2015/09/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明(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分局提醒,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寄發,請如期繳納
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週休例假日,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繳款書已於9月底陸續寄發,本次開徵之對象為租賃車、遊覽車、貨車、貨櫃車等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逕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財政部表示,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4年11月4日24時前。惟104年11月3日至104年11月4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及10月分2次平均徵收,另依同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新聞稿聯絡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陳科長雁月
聯絡電話:(07)7410141分機851(賦稅)
未辦繼承土地參與重劃後移轉,重劃費用減除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參與土地重劃,其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地政機關原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須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其重劃費用始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移轉土地,主張減除重劃費用時,請記得檢附更正後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莊筱茹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要按住家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戶籍要不要遷入?
該局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只要房屋符合1.無出租使用2.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無論是否設有戶籍,均可按住家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自己名下、自己居住之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該房屋基地坐落之土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另行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應檢視自己房屋與土地的課稅情形,供住家用的房屋,是否按住家用自住稅率核課房屋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的土地,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假如不是,請儘快向所轄稅務(分)局提出申請,千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收據都要貼印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說收到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收據沒有貼印花。
因依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所以造成民眾心生納悶,由於印花稅法於75年1月17日修正課徵範圍,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將營業發票課徵印花稅之規定予以刪除,故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銀錢收據中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均不宜列入課徵印花稅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常見免貼用印花稅票的收據,除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尚有公益慈善團體領受捐贈時所開立的收據、薪給工資收據、養老金收據…等皆免貼用印花稅票。
而補習班開立的收據、個人收受租金所開立的收據、公益彩券中獎金額在250元以上之領獎收據…等則須繳納印花稅。
另外,民眾去一般醫院診所繳納的掛號費、住院費等收據也是應貼花的,說到這一定有人問:「奇怪?掛號費的收據都沒有貼印花啊!」,這也是常詢問的問題,因為銀錢收據稅率為千分之四,一般診所或小規模醫院掛號費為新台幣50元至200元間不等,掛號費乘上千分之四稅率後不到1元,依印花稅法第九條規定,不足1元之部分免繳,所以免貼花。
由於書立之憑證多樣,如民眾仍有疑問,可電話詢問當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
更新日期:2015/09/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車輛不堪使用,務必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老舊車輛如不再使用,務必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稅費即可計徵至回收日止,以節省金錢,並呼籲車主千萬勿將車輛隨意棄置路旁置之不理,以防不肖人士將丟棄車輛做為不法之工具。
該局提醒車主,車輛不堪使用時,應將車輛交由環保署委託之合法回收廠商處理,避免不肖廠商不當處理車體,產生車輛遭借屍還魂之情形(資源回收服務專線電話號碼為0800-085-717),並記得索取廢機動車輛管制聯單,儘速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管制聯單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房屋買賣在訂立契約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之房屋、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該房屋、土地在拍賣分配不足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則屬於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受償,故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納稅義務人仍負有繳納欠稅款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納稅款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夫妻或直系親屬間移轉,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新竹市訊)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因配偶贈與或直系親屬間相互移轉,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部分民眾於接獲新竹市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來電詢問,為何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夫妻或直系親屬間相互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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