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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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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陳小姐於今年8月間拍賣取得一筆房地,並已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來稅捐處詢問今年是否須繳納地價稅?

 

該處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准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以市民陳小姐為例說明,陳小姐於今年8月間拍賣取得土地,且於8月31日前已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所以她就是10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需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已輔導陳小姐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會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時,再連續處以0.6倍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果您還有牌照稅未繳納,可以向該局或所屬員林、北斗分局查詢及補發稅單,儘速繳清稅款,以免連續查獲加重處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不動產仲介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是否要貼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不動產一般皆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銷售或租賃,惟民眾對於該份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常有疑義。

依據財政部93/06/29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仍須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據、承印印刷品契據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因此,應視該契約內容,倘該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例如:約定現場銷售執行、廣告企劃等工作,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印花稅。

動動手指,省時又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您領有自然人憑證,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24小時線上隨時辦理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申請,不用出門,動動手指,地價稅立即省很大,申請時間亦省很多,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處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至少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二者稅額相差4倍。10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如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本(104)年即可適用2‰特別稅率,立馬省下4倍稅額;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者,則自105年起才能適用,請民眾把握期限,及時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

房屋出租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房屋雖出租但無營業,為何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嗣後其地上建物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已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再恢復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必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始能自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分期繳納稅捐也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納稅義務人經移送執行之欠稅,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可以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分散繳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邇來颱風期間常導致財物損失,若進而造成無法如期繳清稅捐,可取得相關的災害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延期或分期條件者得依規提出申請,尤其是使用牌照稅,更可避免被裁處罰鍰,俾維權益。

網路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請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商品,已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該所呼籲,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取得房屋應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係當房屋發生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或占有人等申報繳納的租稅,為不動產取得稅性質。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應於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除須填具契稅申報書外,尚應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資料。另建議您可選擇採用網路申報,一併申報相關之的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申報完成後亦可自行列印繳款書及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再赴地政事務所由本局駐點人員辦理查欠及完稅手續後,即可接續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非常便利,請多加使用。

   該局並提醒,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請留意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持有期間2年內之計算,係依據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非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之期間。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自用住宅用地可以二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最近剛買房屋,因已有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新買房地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就沒有一處的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陳小姐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是供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新買房地則供母親設籍居住,如新買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筆土地面積合計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新買房屋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能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明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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