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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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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起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指出,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 ,配合上開修正條文,公用事業自明 (105)年起須開立統一發票。另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碳,初步規劃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將用戶發票直接登錄在雲端,僅用戶有領獎等紙本需求時,始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此模式可大幅提升統一發票之無紙化,因主動幫用戶兌獎並通知中獎訊息,不僅可節省用戶需自行對獎之時間,更可避免因忘記對獎而與大獎擦身而過之撼;此外,亦規劃公用事業須提供會員平台讓用戶得以查詢相關發票資訊,可確保用戶之權益。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用戶如為個人,惟用戶名稱仍登記為營業人者,請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用戶變更登記,以免錯失中獎機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

低收入戶住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阿民是社會局新立案的低收入戶,最近收到稅捐單位寄發的輔導函,請阿民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等赴稅捐單位辦理房屋稅減免,以節省生活負擔,阿民要如何辦理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顧及貧民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對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並供其居住的房屋,可透過申請以減輕其稅負,只要攜帶身分證、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到房屋坐落所轄的稅捐分處即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低收入戶資格如未中斷,仍由社會局繼續列冊照顧者,免再向稅捐單位提出申請,即能繼續免徵房屋稅。

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款有困難,提供相當擔保,免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蘆竹區的藍姓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因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有疑義,已向稅務局提起復查,惟復查決定仍維持原處分,所以提起訴願,因無法一次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為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可否以第3人之不動產為擔保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應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方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如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上述應納稅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者,相關欠稅於行政程序確定前,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即刻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認定原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被查獲設籍人其女兒戶籍遷出後無其他直系親屬設籍,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陳小姐稱該地還有女兒的父親謝先生設籍並一直作住宅使用,申請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設籍人女兒戶籍遷出後僅有謝先生設籍,惟謝先生與陳小姐已離婚非配偶關係,雖該地一直作為住宅使用,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對於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能於當年度適用,若逾期申請,就只能明年才能開始適用。

買賣房屋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房屋買賣契稅申報,應自買賣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當您現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即應以簽約日起算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訂約日如為104年8月4日,應自8月4日起算,至9月2日前應辦理申報手續。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是以應儘早如實申報,以免受罰。

汽、機車因颱風侵襲受損,可減免使用牌照稅

 

    剛剛離開台灣的蘇迪勒颱風,風大雨大造成桃園市多處災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可在災害發生30天內檢附車輛災損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泡水或遭路樹、招牌砸壞須進廠修理,以致暫時無法使用,或永久不使用,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可減免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已繳納104年使用牌照稅者,可依實際無法使用天數申請退稅。

一、車輛因風災須進場維修始能使用者,請於風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受損車輛照片、車輛進出廠證明、修車發票(收據)或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機關開立之災損證明,災害發生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之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可以免繳納,已繳納104年使用牌照稅者,可按實際無法使用天數申請退稅。

二、車輛因風災致無法使用申請報廢者,請檢附身分證正本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影本、行車執照、車籍證明文件、車牌2面、印章及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機關開立之風災證明赴監理機關填寫異動登記書申辦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日前一日,已繳納104年使用牌照稅者,可按實際無法使用天數申請退稅。

三、因車輛異動性大,溢繳使用牌照稅款依104年8月7日車籍檔上登載之車主為退稅對象。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路樹壓壞車輛,可報備個人災害損失

 

嘉義縣鄭先生問,去年8月底買入一輛全新的自用小客車,日前因蘇迪勒颱風來襲車子被倒塌的路樹壓壞,修理要花一大筆費用,所以考慮忍痛賣給二手車商,請問可以申報災害損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自用小客車因蘇迪勒颱風所造成的損害,如果經修復使用者,以修理費核實認定災害損失;但如出售受損車輛,可參照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5年使用年限,依平均法提列折舊,計算該車之剩餘成本,以車輛售價小於剩餘成本的差額列報災害損失。


該分局舉例說明,鄭先生自用小客車90萬元買入、60萬元賣出,使用1年。車輛殘值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1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據,計算方式為(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值,即(買價90萬元/5+1)=15萬元為殘值,該車使用1年提列折舊為15萬元〔(實際成本90萬元-15萬元殘值)/5〕,是1年後出售該車時成本為90萬元-15萬元=75萬元,鄭先生以60萬元賣出,故出售該車成本75萬元-賣出價格60萬元=損失15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提醒颱風受災民眾記得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蘇迪勒颱風來襲,該局除即時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
    該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一)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二)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如果尚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71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車主高先生在接獲該處牌照稅違章裁處書,才發現自身權益因回收廠商未依約履行報廢手續,而大大受損,只能對回收廠商採取民事訴訟爭取自身權益,耗時又傷神。

該處提醒民眾:老舊不堪修復之車輛,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前,使用牌照稅是繼續課徵的。民眾常誤以為將車輛交給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即可,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日後被查獲該車仍在公共道路行駛時,因當時並未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又找不出可供追查回收廠商之資料,則仍需依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應同時檢附車主證件、印章、行車執照、號牌、環保單位開具之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申報,則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前1日止;相反的,如未向監理機關申報者,則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事關您的權益,車輛報廢一定要記得完成報廢手續。

接獲強制傳繳通知應儘速處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通知,疏未處理,以致存款帳戶或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款。

該處表示稅款逾限繳日30天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高雄分署先以傳繳通知知會納稅義務人,欠稅款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可儘速持該傳繳通知單附上之繳款條碼至就近超商繳納,免納手續費。納稅義務人接獲傳繳通知,若仍未處理,高雄分署即依法查調財產所得資料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強制扣取存款或薪資。

    該處另提醒民眾,欠稅案件於上述執行程序執行無著時,高雄分署會核發執行憑證予該處,該處會不定期清查可供執行之財產再移送執行,當小額欠稅累欠成高額稅款且繫屬執行中時,則會函請高雄分署進行查封財產,民眾要維護自身權益,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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