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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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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虛報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本案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85,000元(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不服之復查程序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對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稽徵機關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所說明,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然上開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因無須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稽徵機關係核發無應納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楊謹瑞,電話:04-23051116分機124)

工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有減半課徵房屋稅之適用

 

乙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不知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減半課徵之優惠?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仍可依稅法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如將廠房變更空置不為使用,因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廠房自無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稅額試算通知書需確認或繳稅才算完成申報

 

嘉義縣方先生問:我今年有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這樣是不是就不用再辦理申報了?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已於4月25日寄出,收到稅額試稅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請檢視通知書上所載內容是否正確(如所得、扶養親屬、扣除額等),如無錯誤,繳稅案件於6月1日前以現金繳稅即完成申報,不需交件,如要以委託取款繳稅、或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則需上網確認或填妥試算確認申報書並簽章後送交國稅局才算完成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截至5月25日止,該分局已受理申報件數約35,044件,申報比率63%,其中稅額試算已確認案件計12,331件,佔稅額試算件數比率不到4成,請民眾把握申報期限最後幾天,儘快辦理申報。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者,可至財政部報繳稅網站(tax.nat.gov.tw)或透過手機下載「稅額試算」APP,查詢是否符合稅額試算之適用,以簡化申報流程。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M愛T巡迴服務站於5月30日下午3點至6點在臺中圓滿戶外劇場服務市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表示,為便利民眾洽辦地方稅相關業務事項,於104年5月30日(星期六)下午3時至6時,結合「2015網銀慈善音樂會」活動,在臺中圓滿戶外劇場(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289號)設置稅捐健診服務攤位,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分局說明,本次服務攤位設有「M愛T行動愛心稅務服務網」巡迴服務站,受理稅務諮詢及線上申辦臺中市地方稅稅務服務,並提供各式文宣及各稅手冊等供民眾取閱。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電子發票,現場免費申辦「電子發票手機條碼」及下載「中稅e把照」APP,另為響應市民關懷弱勢團體的愛心,只要捐出6張以上104年5-6月份的統一發票(電子發票),即可獲贈精美宣導品1份(送完為止),歡迎市民前來洽辦或捐發票送愛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於本(5)月開徵,如未收到臺中市房屋稅繳款書者,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至現場可辦理補發,詳情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地方稅務局政風室將於攤位中進行「行政機關拒收禮,清新服務最有禮」活動,宣導「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形象的廉潔」理念,呼籲民眾共同有效打擊不法貪污,確保政府廉政,落實「貪污零容忍」目標。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接獲房仲業者詢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買房民眾或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是否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民權稽徵所指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買房民眾或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收取帶看費,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有漏稅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否開立應稅發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4年5月7日核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且符合首揭規定者,可補填具「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臺中訊)營利事業出售固定資產,其銷售價格倘小於帳載未折減餘額,可將該差額列為出售年度之損失,惟該資產必須實際移轉售出,否則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原列報出售資產(機器設備)損失3,500餘萬元,經其提供出售資產明細,查核顯有異常,乃到廠實勘,發現該公司僅係出售機器設備之部分零件,整體設備並未實際售出,且仍留置於該公司廠區內,卻以出售小部分零件即認列出售整部機器之損失,有虛列之嫌,且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之損失」不符,除被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之損失,該項資產必須實際移轉,始可認定。

夫妻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做好評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非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時,漲價幅度自然較大,須適用較高稅率,由此可見,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稅負反而更加重。

 

  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民眾如仍有疑問,可電洽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無選任或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公司稅單應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李君來電抱怨,雖擔任A有限公司股東,但對公司實際經營情形並不清楚,也不是負責人,公司因經營不善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前幾天國稅局竟寄來該公司欠繳營業稅的稅單,質疑國稅局寄送之稅單,造成困擾。

該局指出,依經濟部96年12月27日經商字第09602170080號函規定「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
 
次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規定或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另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應行清算,惟無章程規定或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者,其繳納稅捐文書之負責人應載明全體清算人(即全體股東或董事)的姓名,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稅單對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例A有限公司既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明確規定,且查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資料,依規定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國稅局對李君寄送稅單,並無錯誤。另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申報相關事宜,了結納稅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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