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車輛未使用,可否免繳使用牌照稅?
民眾出國期間車輛如暫時不使用時,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應納稅額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稅款,尚可申請退稅。
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但所得人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憑單填發單位仍應規定填發憑單,財政部為進一步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爰於今(104)年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4年3月17日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試辦作業期間自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止;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進一步指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試辦期間得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憑證,於本試辦作業期間,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林先生與其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籍苓雅區,林先生苓雅區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去年底林太太與她弟弟共同繼承其父親遺留下的小港區1筆房地,房屋及土地由雙方各持分1/2,由其母親設籍,詢問該筆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
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若林太太與她弟弟持有的房地,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不論林太太與她弟弟是否在小港區設籍,
只要其母親設籍於該址,並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不受1處限制,均可在今年度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提醒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請於9月22日前至該處臨櫃申請或至該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檢附出差報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所最近查核A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總經理國外出差旅費20餘萬元,其膳宿雜費雖未逾「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交通費亦已取具合法憑證,惟其未檢附出差報告等相關文件。經請公司提示出差報告,所列行程多為觀光景點,無法證明與營業有關,不得列為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葉螢,電話:04-23051116分機1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所說明,公司在計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時,應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所特別提醒,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請善加把握遺產稅扣除額,勿輕易拋棄繼承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以致無法自遺產中減除配偶493萬元或繼承人每人50萬元之扣除額(自103年度起)因而需繳納較多之遺產稅。
經該所深入瞭解發現,部分民眾仍存有由兒子繼承遺產之觀念,所以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女兒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繼承人之間已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可以不必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要在取得國稅局所發給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由全體繼承人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如此就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又可增加遺產稅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目的。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電話:04-23051116分機118)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將於104年4月25日寄發。
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今年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將於4月25日開始以郵簡通知或掛號寄發,符合本項服務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澎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遲未收到稅額試算表單,可於4月25日至6月1日,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攜帶身分證至各地國稅局臨櫃查詢自己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此外,如屬郵件投遞未成功者,則可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郵局領取,也可利用憑證至電子申報繳稅網站下載或攜帶身分證臨櫃辦理補發。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確認稅額試算內容無誤,請記得在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依規定繳稅或透過網路、書面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
民眾若對稅額試算服務有各項疑義,歡迎上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專區」或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張瀞文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最近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出售農業用地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若是在取得後2年內移轉,會不會被課徵奢侈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如果買受人非自然人,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出售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只要出示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供國稅局查核,就不會被課徵奢侈稅;如果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查核,才能不被課徵奢侈稅。
保障人民遷徙自由 放寬限制出境審酌條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並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財政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上開規範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稅金額須達法定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分級審酌限制出境要件:
項目 |
欠稅金額(單位:萬元) |
限制出境審酌要件 |
||
已確定 |
未確定 |
|||
個人 |
第3級 |
100~未達300 |
150~未達450 |
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
第2級 |
300~未達1,000 |
450~未達1,500 |
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情形之ㄧ者 |
|
第1級 |
1,000以上 |
1,500以上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 |
|
營利事業 |
第3級 |
200~未達600 |
300~未達900 |
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
第2級 |
600~未達2,000 |
900~未達3,000 |
有非屬正常營業、負責人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情形之ㄧ者 |
|
第1級 |
2,000以上 |
3,000以上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 |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上開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上開規範之適用,且經該局逐案審酌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者,已於104年1月31日前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以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若有疑義,請洽承辦員:
廖宜瑋 聯絡電話:04-7239131或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轉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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