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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綜所》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節稅-綜所》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臺中訊)時值所得稅報稅月份,民眾常疑惑已出售之房屋要申請什麼資料,可玆佐證出售當時之房屋相關資料,方便供報稅之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買賣房屋後,出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契價證明書」,即可得知房屋買賣當時之相關資料。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於買賣移轉登記後,出賣人如欲申請其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常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買受人,不符規定,以至於該局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予出賣人,該局建議此時出賣人於房屋移轉登記後為了報稅之需,可向該局申請「契價證明書」,其證明書上提供買賣當時申報之相關資料,可供報稅之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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