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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白河區張小姐詢問:父親於96年間投保6年期年金保險,期滿於102年度領回700萬,其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母親,這筆保險給付要申報所得稅嗎?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有三要件:

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2.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以張小姐的例子來說,保險契約訂立於96年,保單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母親,保險契約為年金保險,因此,保險之受益人張母領取的保險給付700萬,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02年度個人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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