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2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6%)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2.利息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6%)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5)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