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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納稅義務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惟財政部於106年3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下列方式計算。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所舉例,若某甲於90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並於106年配偶贈與予某乙,某乙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依上開函令規定,某乙取得日為90年間(某甲第1次原始取得日),應於107年5年申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另某丙於105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並於106年配偶贈與予某丁,某丁即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依上開函令規定,某丁取得日為105年間(某丙第1次原始取得日),某丁應於過戶登記完成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謝千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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