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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大屯稽徵所將展開非自住房屋之租賃所得查核,納稅義務人請依規定按實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不動產有非供自住使用之情形者,應將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較有利方式擇一計算並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及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之保險費等。

二、房屋出租所收的押金,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應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房屋無償借供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係無償提供使用,可免設算租賃收入。除此之外,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再次提醒,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於租金收取年度核實申報課稅。該所特別呼籲有房屋出租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租賃收入,致逃漏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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