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法規】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閱讀 402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