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