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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夫妻間贈與土地,於離婚後始申報移轉現值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和配偶在離婚前訂定土地贈與契約,但是離婚後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是否也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夫妻於婚姻關係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該贈與契約確實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的,還是可以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因贈與土地,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該土地於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是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會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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