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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未成年子女之綜合所得稅可否單獨申報?

歸仁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子女於106年未滿20歲而有所得,於107年5月可以單獨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惟未滿20歲之子女如己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故陳小姐未滿20歲之未婚子女應與陳小姐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也就是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該年度受領的各類所得(例如:薪資、股利、利息等所得)均應與父母的所得一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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