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民眾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負為上限。
該分局提醒,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該證明文件應先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得扣抵,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