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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符合以下要件,始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一、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借款(如:消費性貸款、修繕貸款等)之利息,原則上不准認列,但借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可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等有關文件供核;如因轉貸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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