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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標準」設置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所得稅申報新變革

該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標準 」設置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服務,主要是醫療勞務收入(如護理費、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及其他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收入等之非醫療勞務收入(如住房費、嬰兒用品及飲食等),這2類的收入都要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再次提醒,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次年(107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慧貞、陳玟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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