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逾期申報等2類案件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可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省時又便利。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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