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所以在國外承租房屋租金不得扣除,僅在中華民國境內承租房屋支出租金始可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該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6規定可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者,應提示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但在國外租屋租金不可以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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