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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今年5月份申報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該所提醒您,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已於106年12月22日公告為新臺幣1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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