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扣繳單位採用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 ,應詳實核對申報書內容與建檔資料是否一致再行傳輸,以確保資料正確,倘未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上傳資料,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合計30,000,000元,已扣繳稅款120,000元,惟未依限於106年1月31日(逢春節假日 ,順延至2月6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6年3月2日始自動補報,嗣經本局處罰。甲公司負責人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106年1月23日採網際網路申報上傳薪資所得資料,惟因嗣後上傳租賃所得扣繳資料時,未留意而覆蓋前次已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 。案經本局以扣繳單位第1次上傳成功時,網頁已顯示提醒警語,惟第2次上傳申報時,未詳予檢視及核對,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後申報資料覆蓋,造成漏報系爭扣繳憑單,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為由,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時,應依序執行申報資料檔及資料審核處理等步驟,經審核無誤後再行傳輸,倘曾經上傳成功,於第2次上傳申報時應注意申報資料之完整性,避免因後申報資料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致短報或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