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離婚夫妻關於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若未經協議者,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A君與B君於100年離婚,經法院判決其子女之監護權由二人共同行使。A君與B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女兒免稅額,經本局就A君及B君提供女兒居住、就學及相關生活費用等資料,核認103年度A君係女兒生活之主要照顧者,應由A君列報女兒免稅額,遂通報B君所轄稽徵機關剔除B君重複列報之免稅額。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離婚夫妻重複列報子女免稅額,雙方可先進行協議,若協議不成,本局將依雙方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