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埔里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若將房屋無償提供予自己之兄弟姊妹或叔叔、阿姨及伯伯等作公司、商號或事務所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予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 劉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