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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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