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到了5月報稅季節,常有民眾詢問,查調扣除額資料有支付利息,為何不能於所得稅申報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該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四、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之自用住宅,其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六、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別扣除額,其餘額以30萬元為限。
該所呼籲,請民眾於今(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之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支出,應注意符合前揭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