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如為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之居住者,仍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不受影響,另自108年1月1日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或盈餘時應特別留意,以正確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辦理申報,另扣繳單位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得以網路辦理申報。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並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