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納保法共計23條條文,主要內容有五點:(一)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保法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特別法,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關於上開規定等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資訊,該專區提供相關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聯絡方式及工作成果、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下載、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其他應公開資訊等服務功能,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提供民眾一站式服務,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