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個人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贈與,依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免稅額度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每年在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惟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生前104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同年另贈與220萬元予兒子,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甲君104年度贈與淨額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假設贈與人甲君於105年死亡,甲君生前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兒子22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惟甲君過世時,此1,220萬元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不論贈與為免稅或應稅,如屬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遺產,除補徵稅額外,還會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