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無應納稅款,惟未將申報書面資料寄送國稅局,經本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甲君稅款。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工作忙碌忘記寄出申報書,惟該年度應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經原查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為由,駁回其復查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款,致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及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國稅局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