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房屋租賃所得可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或選擇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出租土地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能扣除43%必要損耗和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如果納稅義務人不逐項舉證這些費用金額,也可以選擇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予以減除;惟土地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金收入,扣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之餘額為所得額,不得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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