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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規定其106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費用率得以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該所表示,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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