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前段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經本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父已失業無所得,其妹就讀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皆由其負擔,應准予認列其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甲君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甲君主張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於法無據,仍應剔除該筆扣除額,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且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如果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另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學費是不可以申報扣除的,提醒民眾務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