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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可申請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嗣後不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惟逾期仍應以書面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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