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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綜合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380%。
(二)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方式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方式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得適用上開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有助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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