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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檢具合法憑證,並應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具體資料佐證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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