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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額時,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得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基於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的申報方式,現行可採兩者金額較大者擇一列舉申報。

 

  埔里稽徵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檢附兩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文件(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影本等)。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已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出具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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