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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因其無預警遭公司裁員已失業多時,少了固定薪資收入,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是否可辦理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應納稅額依下列標準審酌分期繳納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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