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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外僑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邇來常接到外僑納稅義務人詢問,外僑是否有基本生活費的適用,又如於年度中離境返國,基本生活費又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又依修正後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7年度為每人17.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其他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有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外僑納稅義務人屬居住者身分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有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臺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之。有關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依財政部107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規定,亦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舉例,外僑A君107年度在臺工作,有配偶及扶養親屬子女1名,因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計算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51.3萬元(17.1萬元x3人)。A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採標準扣除額,另有儲蓄特別扣除額2千元,計算其免稅額26.4萬元(8.8萬元x3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2千元,合計數50.6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差額7千元(51.3萬元-50.6萬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A君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不再返臺,全年在臺天數為300天,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均應按107年度在臺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其免稅額為216,986元(8.8萬元x3人x 300/365),標準扣除額為197,260元(24萬元x 300/365),故其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416,246元(216,986元+197,260元+2,000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用總額421,643元( 17.1萬元x3人 x 300/365),差額5,397元(421,643元 -416,246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提早準備資料,俾順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利。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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