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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查定銷售額之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請記得申報小店之營利所得

 

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南區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該局說明,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雖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須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舉例說明,陳先生經營小吃店,於107年5月1日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20,000元。陳先生辦理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6﹪計算全年營利所得57,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20,000元×8月×6﹪),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5月份申報季節將至,屬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今年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已提供該項營利所得之查調服務,請記得併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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